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605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68101424670664000116056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6810142467066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启东市金桥路19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民生事务服务区A005-A008号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直接在本行政区域内管辖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申请和办理,其中生态环境部流域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除外;2、申请材料齐全。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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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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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6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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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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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项目说明及所依据的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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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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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海、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1工作日 | 以当面送达、邮寄等方式将许可决定送至申请人。 | 送达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其中: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网上公示、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XX生态环境局关于xx项目(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行政许可决定书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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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7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83354459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833123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