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903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68401424580X74000109036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68401424580X7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国际车城19幢底楼车辆管理所(政务服务车管分中心)综合窗口,可乘公交103、115至国际车城西、国际车城南站下车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六,10月至4月,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5月至9月,上午8:30~11:3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车辆照片2张,车辆车架号拓印; 7.属于委托代理业务的,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委托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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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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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购车发票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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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3 |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4 |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5 |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
空白表格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现场核验 |
查看更多 |
6 |
机动车登记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现场核验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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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受理 |
2 | 审批 | 0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审批 |
3 | 办结 | 0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机动车登记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999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项目名称 | 机动车登记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发改价格{2014}2831号、苏价费{2004}478号、苏财综{2004}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收费标准 | 汽车注册登记号牌110元,摩托车注册登记号牌80元,行驶证10元,登记证书10元, | ||
允许减免依据 | |||
备注 | 暂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机动车牌照 |
审批结果样本 | 机动车牌照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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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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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咨询方式 | 查询电话051381281039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3-812802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