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805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600014206771L300011805000009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600014206771L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南通市政务服务大厅二楼C165、C196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2号)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2.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新造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的; 4.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 5.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6. 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7. 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二)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三)船舶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承租人; (四)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五)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六)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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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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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3 |
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4 |
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5 |
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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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及初审 | 0工作日 | 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 | 准予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2 | 复审 | 0工作日 | 1)、审核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2)、需要现场进行核查的,由审核人组织核查。 | 审核合格或审核不合格 |
3 | 审批 | 0工作日 | 审批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退还审核人。 | 审批合格或审批不合格 |
4 | 办理与告知 | 1工作日 | 1、承办人制作许可或不许可文书后,交由相关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准予许可通知书或不予许可通知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国籍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国籍证书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第十六条“按照本条例十三条进行船舶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3-59000929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3-12328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南通市人民政府(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 |
电话 | 0513-59000693 |
地址 | 南通市崇文路2号 |
网址 | http://www.nantong.gov.cn/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3-85986208 |
地址 | 南通开发区通富南路31号 |
网址 | http://www.netda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