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00071500100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6000142071769300071500100404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6000142071769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1、人民中路138号房产交易大厦二楼A01-A16、C01-C05、D01-D04、E01-E02;2、工农南路150号市政务服务大厅二楼C197-C212、C218-C228;3、江海大道696号港闸区便民服务中心二楼27-45号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1、人民中路138号房产交易大厦 受理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2、工农南路150号市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日:周一至周五,周六上午(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受理时间: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30 3、江海大道696号港闸区便民服务中心 受理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受理时间: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30 |
- 服务对象: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一)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集体土地灭失的; 2 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1 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 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 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三)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4 |
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
1 | 受理 | 0工作日 | 符合办理条件、提交材料齐全的,窗口人员即时受理,办理完成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符合办理条件、但提交材料不全的,窗口人员明确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补充完整后受理。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 设定依据
-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12345,85519266;信件邮寄地址:南通市人民中路138号房产交易大厦;网上咨询网址:http://zrzy.jiangsu.gov.cn/nt/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3-59000900;0513-12345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3-59000900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义务:行政相对人(代理人)须到公示办理地点按照公示的受理标准和办理材料要求提交申请,并承诺所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申请信息真实、合法、有效,询问事项经确认无误。如有任何虚假,由行政相对人(代理人)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权利:行政相对人可依据公示法律依据提出相关不动产登记申请;行政相对人可依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进行查询;行政相对人可在承诺办结时限后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的。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
电话 | 025-86599716 |
地址 | 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 |
网址 | http://zrzy.jiangsu.gov.cn/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3-85986208 |
地址 | 南通市开发区星湖大道与通富南路交叉口东北角通富南路31号 |
网址 | http://www.netda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