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审查(协议出让)
南通市

0

到现场次数 

3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4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审查(协议出让)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320115045002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6000142071769332011504500202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出让前期工作(地块条件、地价评估、现场踏勘、集体决策研究、编制协议出让方案报政府审批、公示、签订出让合同等)须按规定执行。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6000142071769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南通市政务服务大厅(工农南路150号)二楼C135、C136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申请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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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通知书、规划条件、地块红线、勘测定界报告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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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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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送达 0.5工作日 EMS寄递或当场送达。 将批复(或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2 审批 0.5工作日 根据审查结果做出审批决定(该流程时间不包含公示、公告时间,以上流程时间暂停)。 出具批复(或许可证);如审批不通过,并告之申请人。
3 审核 1工作日 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 起草批复,如审核不过,并告之申请人。
4 初审 1.5工作日 对申请事项进行技术审查(该流程时间不包含地价评估、地价小组会讨论、市联席会等时间,以上流程时间暂停)。 初审通过的上报领导审查;初审不过的,告之申请人补材料。
5 受理 0.5工作日 符合办理条件、提交材料齐全的,受理人员即时受理。 符合办理条件予以受理;不符合办理条件不予受理,并告之申请人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是行政许可,不是行政权力,无法定办结时限规定。供地前期相关工作(地块条件、地价评估、现场踏勘、集体决策研究、编制出让方案报政府审批、公示、签订出让合同等)办理时间存在不确定因素,应以实际办理时间为准。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价格评估、地价小组讨论、市政府联席会、业务处室公告、公示并制作合同等步骤时间暂停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机构改革后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制发)
审批结果样本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机构改革后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制发)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四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一)一公顷以下的,在县行政区域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五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按前款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范围内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电话:0513-59001031 ,0513-59000912 信件:南通市政务服务大厅(工农南路150号)二楼C135、C136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3-59009511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3-59000900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符合条件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力,对该事项办理依据或审批条件等的知情权、咨询、投诉、申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权力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电话025-86599716
地址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
网址http://zrzy.jiangsu.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电话0513-85986208
地址南通市开发区星湖大道与通富南路交叉口东北角通富南路31号
网址http://www.netdacourt.gov.cn
办理地点
  • 南通市政务服务大厅(工农南路150号)二楼C135、C136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电话:0513-59001031 ,0513-59000912 信件:南通市政务服务大厅(工农南路150号)二楼C135、C136窗口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3-59009511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3-5900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