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903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60001420811XH3000109036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南通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60001420811XH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通市青年中路169号1号楼25-41号综合窗口,3号楼1-8号综合窗口 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公安综合窗口A086-A089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六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已实现网络核验的免提交);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已实现网络核验的免提交);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1 |
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
2 |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
3 |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
4 |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
5 |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已实现网络核验的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
6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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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已实现网络核验的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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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1 | 发证 | 0工作日 |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后,登记审核岗签注登记证书,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制作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 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后予以发证 |
2 | 登记 | 0工作日 |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或者凭证、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还应当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属于机动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当审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属于 | 材料齐全予以登记 |
3 | 查验 | 0.5工作日 | 查验岗审查行驶证;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机动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非专用校车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还应当确认机动车所有人已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专用校车外观标识。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 并粘贴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 查验通过或不同意 |
4 | 审核 | 0.5工作日 | 符合办理条件、提交材料齐全的,窗口人员即时受理,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 审核同意或不同意 |
5 | 受理 | 0工作日 | 申请人提供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机动车登记 |
审批结果样本 | 机动车登记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0513-8910000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3-89100000,投诉信件邮寄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169号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江苏省公安厅、 南通市人民政府 |
电话 | 025-83526888、0513-85099397 |
地址 | 南京市鼓楼区扬州路1号、南通市世纪大道6号 |
网址 | 无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南通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3-85986208 |
地址 | 南通开发区通富南路31号 |
网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