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7202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600MB0107588Y3321072029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级分类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234号)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备案。备案后三个月内须开展一次全项目检查。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600MB0107588Y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通市政务服务大厅(工农南路150号)裙楼二楼企业开办一站式服务D233—D239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30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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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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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所生产产品的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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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3 |
经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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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4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5 |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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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6 |
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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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7 |
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有特殊生产环境要求的,还应提交设施、环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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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8 |
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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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9 |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自查表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10 |
经办人授权证明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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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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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办结送达 | 0.1工作日 |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2 | 审批 | 0.1工作日 |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3 | 受理 | 0.1工作日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一次修改,国务院令第680号第二次修改) 第二十一条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7号令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37号修改) 第十一条 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提交备案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备案凭证复印件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第二项除外)。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备案,发给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第二十一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变更备案。 备案凭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受托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原备案部门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变更。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513-59001058;信件: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南通市政务服务中心裙楼二楼南通市行政审批局综合咨询服务区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3-59000900;监督投诉电话:12345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南通市人民政府 |
电话 | 无 |
地址 | 无 |
网址 | 无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无 |
地址 | 无 |
网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