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000736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600MB1530767A300073600100002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600MB1530767A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政务中心三楼医保片区E77-E86号医保综合窗口, 南通市青年中路128号便民服务中心17-19号综合窗口, 南通市崇川区江海大道696号和丰大厦B座20-23号综合窗口, 南通市崇川区宏兴路9号能达大厦中裙楼2楼13-15号窗口, 通州湾示范区滨海大道南通市政务服务分中心D09-D10 ,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海伦路80号苏锡通政务服务中心E7-E9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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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个人缴纳基本医保参保费用有效凭证 |
其他 | 1份 | 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 |
2 |
救助对象身份证明 |
示例样表 | 其他 | 1份 | 必要 | 暂无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
1 | 申请 | 0工作日 | 无 |
2 | 审核 | 1工作日 | 无 |
3 | 受理 | 0工作日 | 无 |
4 | 办结 | 0工作日 | 无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规章】《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05号) (五)救助程序:救助对象需要享受医疗救助时,须经本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张榜公示,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银行卡发放补助金。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5〕135号) (一)保障重点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设区的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7类对象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513-12345 电话:0513-5900125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13-59001576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对该事项办理依据或审批条件等的知情权、咨询、投诉、申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权力;申请人依法履行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可信、积极配合审批过程中的审查工作的义务。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南通市人民政府 |
电话 | 0513-59000692 |
地址 | 南通市世纪大道6号 |
网址 | http://www.nantong.gov.cn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3-85987311 |
地址 | 南通市通富南路31号 |
网址 | http://www.netda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