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关系转出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4312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600014207133U3322014312002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无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特别程序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政务中心裙楼三楼;江苏省南通市政务服务大厅(工农南路150号) 三楼E01-E11号窗口;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人力资源中心(宏兴路9号)二楼13-14号窗口;江海大道729号 一楼17-18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①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的,③参保人员在参加失业保险期间跨统筹地区就业的,④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的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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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无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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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72号,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回户籍所在地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一并划转,具体金额按照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的,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继续支付其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本人要求到迁入地享受的,由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迁入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一并划转,具体金额按照失业人员应当享受而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计算。 参保人员在参加失业保险期间跨统筹地区就业的,以及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失业保险基金划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跨本省行政区域迁移户籍或者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基金划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地区之间有关协议办理。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3-12333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3-59000129;859258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