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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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320600MB0107588Y3000131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600MB0107588Y300013100300005 |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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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决议或决定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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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通过报纸公告的提交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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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合并/分立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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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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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因合并(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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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因合并(分立)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或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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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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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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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登记 | 0.5工作日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2 | 办结送达 | 0.5工作日 |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通市政务服务大厅(工农南路150号)裙楼二楼企业开办一站式服务D231—D238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电话:0513-59001058;信件: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南通市政务服务中心裙楼二楼南通市行政审批局综合咨询服务区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3-59000900;监督投诉电话:12345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3-5900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