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320600MB0107588Y3000131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600MB0107588Y300013100300007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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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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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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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司的股东因合并(分立)解散的,提交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注销证明,因合并(分立)新设的,提交设立证明。合并(分立)后存续的,提交变更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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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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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合并(分立)后,新设或存续的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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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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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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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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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登记 | 0.5工作日 |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2 | 办结送达 | 0.5工作日 |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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